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直各单位,中央及自治区驻喀各企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继续规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2021年度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书面材料进行集中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单位范围
1、全地区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2、地区、县(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2021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及自治区驻喀单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户);
3、地区、县(市)两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地区、县(市)两级人社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所(站);
5、地区、县(市)两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鉴定机构。
二、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3、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8、用人单位参加技能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情况;
10、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情况;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三、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的时间及审查材料
各用人单位2022年2月15日至5月15日前登录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222.82.215.217:9921/pc/index.html)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上报的所有材料上均加盖单位印章):
1、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2021年度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自查报告;
4、员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提供原始凭证,抽查3月、6月、9月、12月共4个月);
5、2021年1月-12月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
6、职业技能资格证持证情况。
网上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需打印一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账)》,到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盖章备案。
四、相关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2021年度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工作。
截至2022年5月15日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的单位及拒不参加审查或审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联系人:郭雨峣,联系电话:0998-2671065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原文地址:http://www.kashi.gov.cn/ksdqxzgs/c112178/202204/0f864cf415844d3baf7377a406603bf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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