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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4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各市(州)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在川招生普通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确保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着眼于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高考改革等工作,加强高校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确保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稳定、有序实施。

二、全力保障高考工作安全稳定

全面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保障高考安全稳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政治责任,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提前谋划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做好高考及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确保相关考试组织安全平稳。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各地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确保“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落实到位。要加强风险防控,成立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认真进行应急演练。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省招考委。

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会商公安、经信、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主动联系本地通信运营商,把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作为考试环境治理的重点内容,实施考点“5G信号全屏蔽”,实行考点集中存放手机管理,配备“智能安检门”。要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

统筹做好考试防疫工作。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完善组考防疫方案,做好考点考场、评卷等场所防疫工作。设置备用考场,配备备用工作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确保“应考尽考”。

夯实考试安全措施保障。各地要深入分析研判2023年高考面临的风险挑战,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化解能力、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把考试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试题试卷安全、施考安全和考生安全作为工作重点,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考点学校的职责,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把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试卷流转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要强化防控手段和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和源头管理,进一步完善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保密工作机制。对每一个涉密岗位梳理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对照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管理,做到每一个试卷存放的“点”和所经过的“线”,全天候无缝连接,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所有试卷运送车辆上加装GPS和随车视频监控系统,确保能随时监控试卷运送情况。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点中进行,考点配备视频监考员,考试全程监控录像;全力保障实现“封闭通道”、楼梯转角、过道走廊等地方无死角视频监控。各地要建立监考教师信息库,加强对监考教师的选聘和管理。要进一步加强考生和监考人员入场安全检查,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严防考生和监考人员携带手机、高科技作弊器材等进入考场;使用身份验证系统对入场考生进行身份验证,严防替考等违规行为。要加强考点考场管理,严格执行考场监考(考场、视频“双监考”)、考点巡考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考风考纪严明有序。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考生统一提供考试用品。

三、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继续实施各类专项计划。继续实施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从2023年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继续实施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地方优师计划、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乡村振兴紧缺专业大学本科定向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

做好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政策措施,加强中高考报名政策统筹,在中考报名、新生入学、学年开学等关键节点,提前做好政策宣传和摸底核查,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做好引导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能在当地参加高考。

严格资格审核。各地要根据各类别计划的报考条件和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省统计局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建立教育、公安、民族宗教、统计和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资格共同审核、共同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各类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等审核,确保政策精准落地。要压实高中阶段学校责任,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查空挂学籍、人籍分离、虚假学籍等违规情况。要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深化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稳妥推进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改革。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艺术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稳妥推进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改革,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确保相关改革平稳落地、顺利实施。要做好高一年级学生政策解读宣传工作,让所有相关年级学生了解加分政策,支持加分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要持续夯实高考综合改革基础保障条件,加强学生生涯规划和选科指导,做好首次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工作。艺术类专业招生高校要根据教育部艺术类考试招生改革精神和要求,优化专业设置,合理安排招生计划。

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根据我省高考综合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分类考试招生制度,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安排对口招生、高职单招、中高职衔接五年贯通培养等分类考试招生规模,保持分类考试主渠道。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分类考试和职教高考制度,畅通职业教育升学渠道,完善考试内容、形式和招生录取机制,着力选拔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更好服务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考试招生规范管理

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认真落实监管责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和学校仲裁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市、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

严格招生录取管理。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遵守高校招生“八项基本要求”“30个不得”等纪律要求。严格规范高校大类招生行为,高校原则上按专业开展招生,少数探索大类招生的高校要精心制定培养分流方案,确保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要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考试招生全过程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涉考培训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涉考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网信、科技、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涉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考生、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更不得与招生录取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

六、强化考试招生信息安全

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各地各校要切实增强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考生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压实信息安全责任,将信息安全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大信息安全投入,切实提高防篡改、防窃取、防瘫痪、防病毒、防攻击能力。加强信息安全检查,聘请专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在高考和其他重要时段,积极协调或联合当地网信、公安、工信或有关专业机构,对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研判,快速处置。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严防信息数据泄露。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地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加强考生密码发放和志愿填报等环节管理,加强考生身份验证,严防志愿被篡改。加强考生信息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对非法篡改、窃取信息,利用招生考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

加强宣传规范管理。各地要加强高考宣传工作,健全高考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准确有序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要深入细致地解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措施,解疑释惑,凝聚共识,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规定、考场规则、录取办法等考生须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档案管理,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失信等行为。要加强考生心理辅导,依托中学和心理辅导机构,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有效疏解考生备考、应考阶段的焦虑情绪。要加强对中学、教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探索建立涉考涉招负面舆情清单制度,作为相关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各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广告或者宣传的表述应当严谨、规范,不得采取贬损、夸张、低俗以及其他不适当的语言或者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含承诺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填报意向书等形式吸引、误导学生。志愿填报期间,要逐步减少外派招生宣传组的数量,进一步扩大线上咨询服务渠道。严格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

优化志愿填报服务。各地各校要按照“考生自主填报,政府、考试机构和学校提供公共服务”原则,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工作。要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工作培训,实现地区、高中阶段学校全覆盖。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充分发挥主阵地、主渠道作用,积极运用志愿填报辅助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各地要开展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活动专项治理,加强高考志愿填报预警,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各地要围绕考试组织、安全保障、宣传引导、咨询服务等考生关切,聚合各方力量深入开展“点亮权威考试招生机构官网标识”等行动,加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着力解决考生“急难愁盼”问题。要积极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考生提供合理化便利,营造温馨的考试招生环境。

附件 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

为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高考报名

(一)参加普通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参加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以下简称对口招生)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中师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余报考条件同普通高考。

(三)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以下简称一类模式)高考的考生还须符合教育厅《关于加强一类模式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3〕746号)的规定,具体报名资格审查办法由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招生考试机构制定。

(四)报名办法

1.申请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已另文公布)。

2.我省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生、对口招生考试考生、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考生、体育专业单招考生、高水平运动队单考生以及拟报考高职单招的考生等)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确需在学籍地报名的,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籍所在中学同意、县(市、区)招考机构批准后方可报名。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77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即: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报名。

不符合在外省参加高考及录取条件的四川籍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报名考试。

3.享受户口所在地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2020年8月31日前有当地正式户籍,其中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

4.“9+3”应届毕业生户籍已经转到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户籍未转出的学生,由学生自愿选择,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考,也可以申请在就读的中职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

“9+3”往届毕业生须具有四川省内户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持原就读“9+3”学校毕业证到户籍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现场确认。

5.在四川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到定居所在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6.华侨港澳台考生报名办法按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规定执行。

7.报名分为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现场确认三个阶段,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通知考生。所有考生报名时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并作为审查考生的姓名、出生日期、族别、户籍等信息的依据。现场确认时,将采集考生的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

考生必须对自己在网上报名系统中输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现场确认。一经确认,考生基础信息不再更改。因输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经确认,考生的报名无效。

8.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信息确认时,所有考生须签订《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

9.考生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130元。

10.考生报名资格和各类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由县级招考委负责。各地要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和各类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要按照高考报名条件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省民宗委、原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号),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号)和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8〕9号)等文件的要求和办法,建立教育、公安、统计、民族宗教、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共同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和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乡村振兴计划等各类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资格审核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强化户籍、学籍管理,统筹开展治理“高考移民”专项行动,综合治理,严防“高考移民”、违规报名事件发生,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高考政策,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及有关材料真实可信,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11.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12.报名结束后,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根据报名条件对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反馈的重复报名考生和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再次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规定进行清理。

二、考生档案

(一)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和试点市(州)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的《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档工作坚持报名点、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三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各中学和考生所在单位要逐项验收《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和《志愿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整洁,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本人简历是否连续。享受各类加分材料须层层审核盖章。各中学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对口招生考试考生的建档工作,除《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政考工作按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号)执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一)各地招考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要选派思想好、业务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且当年无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省招考委、原省卫计委《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号),省招考委、原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关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2017年印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定向培养军士、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体检工作另文规定。其他学校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相应的检查。

(四)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出具情况介绍并上报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复查工作原则上在4月30日前结束。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由省招考委指定的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五)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六)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七)5月底起,考生可登录本市(州)指定平台,查询本人体检信息,对照体检受限条款在填报志愿时回避受限专业。

五、考试和评卷

(一)考试

1.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中的语文、数学(文)、数学(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汉语均使用全国卷。试卷由省统一印制。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考委批准。各级考试招生机构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分参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自启用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连续计算,共5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评卷过程中依据评分参考(指南)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国家教育考试省级统一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省级统考的评分参考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启用后5年内作为不得公开的材料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单独命题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单独命题考试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启用后5年内作为不得公开的材料管理。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涉及命题、制卷、评卷工作的相关单位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严格保管、使用涉密材料,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4.所有考生都应主动了解并严格遵守省教育考试院在高考前公布的《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考考场规则》,考试期间应服从考点管理。

5.全省高考(一类模式高考除外)于6月7日、8日统一组织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北京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9:00—11:30

15:00—17:00

6月7日

语  文

数  学

6月8日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外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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