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按照法律规定现在需要向你单位送达《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因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和常用办公场所无人办公,无法直接送达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理委托人,邮寄送达地址无人签收,我局无法采取以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将《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辽人社监罚催字〔2023〕第03号)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辽人社监罚催字〔2023〕第03号
特此公告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5日
附件: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辽人社监罚催字〔2023〕第03号
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案,已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人社监罚字〔2022〕第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日送达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人社监罚字〔2022〕第3号)决定履行其义务。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龙山区禄寿路128号(人社局综合楼)。
联系电话:3334348
劳动保障监察员: 姚宝鑫、郭英丽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8日
原文地址:http://rsj.liaoyuan.gov.cn/xxgk/gg/202305/t20230525_652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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