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教育局制定的《吕梁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及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吕梁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及基层中
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晋教〔2023〕3号)要求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86号)精神,现就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及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及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吕梁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在聘(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须与其申报专业一致。
(二)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设立专属基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副高级和中级两个层级,职称任职资格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和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全市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县(市、区) 中心城区学校,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科学、艺术(音乐、美术)、 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信息技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学人员。申报人员按所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材料之日为界);
3.离岗退养人员;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评审条件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按照《吕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执行(见附件1)。
(二)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按照《山西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执行(见附件2),申报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的需达到基层工作年限5年,申报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需达到基层工作年限10年。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职称。
(三)所有申报人员需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师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的通知》(晋教师〔2019〕8号)提交师德档案、“双减”承诺书。学校(单位)应做好申报人员的师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符合要求的方可推荐申报。
(四)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的,当年聘期计入任职年限。
(五)受派参加援疆的教师,支援四川、云南的教师,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条件参评。
四、岗位核定
根据吕梁市人社局 吕梁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吕人社发〔2024〕1号)和《关于落实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吕人社函〔2024〕231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核定各学校各层级岗位数量,在空缺岗位职数内自主申报。
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副高级和中级两个层级,各县(市、区)要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合理界定本县(市、区)基层学校范围。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基层学校清单目录,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教育部门,岗位数量按不超过乡村中小学常设岗位总量的10%确定,其中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为3:7。
落实倾斜政策,在聘初级岗位教师,教龄满20年或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不占用学校中级岗位数额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在聘中级岗位教师,教龄满25年或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从教期间获得过设区市市级及以上表彰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中记功以上奖励的,可不占用学校高级岗位数额直接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确保符合条件的教师“应评尽评、应聘尽聘”。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空缺岗位职数内均可申报。
(二)精心组织实施。由县教育、人社部门共同制定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及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公布各学校(单位)空缺岗位职数情况,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日程安排,方案报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实行民主评议。各学校(单位)制定具体的《推荐申报实施细则》,成立由教师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基本条件、教育教学工作、专业理论、育人工作及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评议、量化赋分并排出名次顺序。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由学校(单位)将综合评议、量化赋分结果统一填写在《评审表》单位鉴定意见栏内。
(四)逐级审核申报。按照市、县两级管理权限,学校(单位)申报材料,经教育主管部门和县级人社局共同审核、签字、盖章后统一推荐报送,不接受个人申报。县级由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共同出具《推荐意见函》,市级由市教育局出具《推荐意见函》。
六、工作要求
(一)夯实主体责任。申报学校(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校长(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申报学校(单位)要做到精心组织、认真审核、严格程序,把好学校推荐第一关。县级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各学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所有申报材料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二)落实“三公示”制度。充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各学校(单位)要严格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个人申报材料、民主评议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申报。
(三)严格实行“双承诺”制度。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
(四)全面规范课堂教学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中小学一级教师(含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工作由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可采取现场讲课(述职)或课堂教学视频录制的方式进行,备课时间30分钟,讲课(述职)时间不超15分钟,课堂教学评价工作方案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实施,组织实施过程中市评审委员会派专人现场监督指导。课堂教学评价结束后,形成评价结果报告,由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同时加盖公章上报市评审委员会。
全市高级教师(含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市直学校一级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采取课堂教学视频录制的方式,由市人社、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课堂教学评价材料由教育部门统一留底备查,优秀率不超过30%,不合格率不低于5%,市评审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如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年内不得申报;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各级推荐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各级各部门、职称管理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市人社、教育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反映人需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358—8227323,来信地址:吕梁市国投财经中心D座817室。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职称评审条件截止时间到2024年6月30日,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学校聘任(以兑现岗位工资时间为准)时间开始计算。
(二)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学校,要抓紧时间组织参评教师的申报推荐、考核评价等工作,务必于7月15日前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及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方案报市人社、教育局审核备案,8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名单及系统数据报市评审委员会,考试(答辩)于8月上旬进行。
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咨询电话:0358-8355216
原文地址:https://www.llrc.com.cn/article/8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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