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磊建劳务有限公司胡义明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云南磊建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对胡义明作出认定结论,由于我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019220240040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2024年12月12日
原文地址:https://rsj.km.gov.cn/c/2024-12-13/49238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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