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铖仓储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11月12日按原宁劳人仲案字〔2023〕第541号仲裁裁决书、(2024)苏0192执21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但12月16日邮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现以公告的形式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职工陈崇付(公民身份号码:413024XXXXXXXX1336),于2021年04月13日发生工伤事故。2022年10月20日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苏0142工认〔2022〕1394号)。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现该职工向本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本中心。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或不支付的,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不良诚信记录由你单位承担。本中心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
联系电话:025-84713453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9日
原文地址:https://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412/t20241219_5036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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