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区辰阳广告店: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刘海燕诉被申请人南昌高新区辰阳广告店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119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申请人劳动报酬7400元。【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3600*2=7200+200(绩效提成)】;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3600元。(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9月10日);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640元。【120*41*2=9840-1200(9个月工资)】;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通知的经济补偿金1800元 【3600/2=1800】(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9月10日。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5年2月18日9时30分在B307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3楼B3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501/3dd4f29fad7f474e8d8d16cf927687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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