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毛样国诉被申请人江西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124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686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49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588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6588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7800元、交通费180元、营养费1800元;(以上费用共计156132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赔偿清单)。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5年3月18日9时30分在B30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3楼B3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6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501/feb08730ef1e49a8a8d479693d2597a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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