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洋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张保花诉被申请人江西锦洋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252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工资薪金: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共计3个月工资每月8000元,共计24000元;二、申请人垫付办公费用:531元。(2024.8.3-2024.8.13);三、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共计3个月每月8000元,共计24000元;四、经济补偿:支付半个月工资4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24.8.1-2024.10.31)。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5年3月19日9时30分在B307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3楼B3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6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502/fbf283d8ad704d1188588987d541eba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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