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受理刘成新申请工伤认定—案,案件受理后己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举证通知书。经我局调查核实情况,认定其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予以认定为工伤。本局于2025年1月26日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余人社伤认宇〔2025〕0000057号),我局按照企业注册地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永安街道办永安二期1-1-1东”邮寄,被退回,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视为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新余市仰天东大道623号1212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0-6736831
特此公告。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4日
原文地址:http://rsj.xinyu.gov.cn/rsj/gggs1/2025-02/14/content_2e7374aa406c4d469d1245628d1ad36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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