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健全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减轻用人单位风险负担,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难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我市即将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补充工伤保险是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为便于广大参保单位了解补充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保人员。
(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自行参加规培及进修的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员;新余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和家政服务并获得报酬或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新余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已按规定注册并提供上述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二、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补充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30%缴纳,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特定人员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
(二)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特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工资或劳动收入为缴费基数,其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三、参保方式
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对接使用江西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与工伤保险同步办理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同窗受理申报、赔付,为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一站式服务。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征缴方式一致,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四、参保待遇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承保机构负责审核和待遇支付,支付主要分为代偿型、提高型两种:
(一)代偿型待遇就是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等,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负担;
(二)提高型待遇就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满足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事故后医疗自费部分的需求。特定人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新余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3月14日
新余市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咨询电话:
市本级:6736803
分宜县:5890910
渝水区:6236207
仙女湖区:6859222
原文地址:http://rsj.xinyu.gov.cn/rsj/gggs1/2025-03/14/content_e40ce8087b434d0db6b3fa792b8ecbe6.shtml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袋鼠考试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来源未注明“袋鼠考试网”的文章均为转载,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dsks@foxmail.com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