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27 来源: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人社监罚字〔2025〕第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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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劳动者朱莲芝2015年1月至2023年7月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你单位未按要求为劳动者朱莲芝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证据: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2.用人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3、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99504.6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待报解行政罚没收入,地址:工商银行辽源东风支行,账号:0803220111200530081。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7日

原文地址:http://rsj.liaoyuan.gov.cn/xxgk/gg/202503/t20250321_707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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