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鹏翼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俊杰与你单位因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由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已作出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4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陈俊杰与被申请人马鞍山鹏翼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4年6月12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马鞍山鹏翼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陈俊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199.98元;三、被申请人马鞍山鹏翼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陈俊杰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元;四、被申请人马鞍山鹏翼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陈俊杰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133.32元;五、被申请人马鞍山鹏翼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陈俊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233.31元;六、被申请人马鞍山鹏翼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陈俊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166.65元;七、驳回申请人陈俊杰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2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507/15886f44617d41e884cb7962c13408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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