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婋嫂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杨郭诉被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婋嫂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1559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733元(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工资,10月工资2000元,11月工资733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二倍工资18000元(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9个月二倍工资)。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5年9月23日9时30分在B20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二楼B2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2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507/18d66cb8f67e427f976da01e2e7fb55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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