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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法受理赖威申请工伤认定—案,案件受理后已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经我局调查核实,认定赖威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予以认定为工伤,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新余市工伤认字[2025]第0000304号)。我局按照你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与长虹南路十字建研大厦A座7层701号”邮寄《认定工伤决定书》被退回,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认定工伤决定书》视为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新余市仰天东大道623号1212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0-6736831
特此公告。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4日
原文地址:http://rsj.xinyu.gov.cn/rsj/gggs1/2025-08/14/content_bcb375a27fb44cc5a3def9556341bf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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