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飞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5年8月14日按(2024)苏0106民初10837号判决书、(2025)苏0106执1632号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但8月22日邮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现以公告的形式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职工屠安民(公民身份号码:342423********4497),于2021年10月31日发生工伤事故。2022年08月31日,屠安民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苏0106工认(2022)882号)。2023年02月24日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肆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因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七条等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支付凭证报送本中心。
现该职工向本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或不支付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本中心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申报科,联系电话:025-847134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714室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5年08月27日
原文地址:https://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508/t20250828_5637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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