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伴醺营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海欣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1750号)。案件处理过程中,你单位在收到相关仲裁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委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2025年8月25日,本委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向你单位邮寄本案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以拒收邮件方式躲避、规避送达,导致文书未能有效送达,本委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该仲裁裁决书进行公告送达。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伴醺营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徐海欣支付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2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310.34元;
二、被申请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伴醺营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徐海欣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22日期间工资558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509/6f374decdbca43a7ad9c8264653bd9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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