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狮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拖欠王忠海等4名架子工、赵树坤等10名钢筋工工资一案,按照法律规定现在需要向你单位送达《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因居然新生活项目部无人办公,邮寄送达地址无人签收,我局无法采取以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将《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辽人社监令字〔2025〕第64-4号)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辽人社监令字〔2025〕第64-4号
特此公告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日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辽人社监令字〔2025〕第64-4号
吉林省天狮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违法行为:无故拖欠王忠海等4名架子工、赵树坤等10名钢筋工工资218000.00元。
你单位将“居然新生活二标段2#公寓楼、3#公寓楼、5#餐饮楼”项目分包给个人王佳,王佳承认招用该14名农民工,认可拖欠工资21.8万元,你单位调查过程中,未按我局要求提供承包的“居然新生活二标段2#公寓楼、3#公寓楼、5#餐饮楼”项目与分包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未提供你单位或分包单位与杨洋、王忠海、周吉娜、杨柳等4名架子工、孙秀丽、赵树坤、王安基、于彩航、赵超越、刘威、王朝生、王婷婷、刘国民、王朝香等10名钢筋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及支付凭证,授权委托人臧泽周通过微信提供了“天狮新生活(王佳)工资表”,与反映人提供欠资人员和金额不符,存在争议。
杨尔旭签字的“居然世界里总包结算工程量数据”单,工程结算金额为119.8万元,王佳承认收到80万元,剩余39.8万元未支付。臧泽周通过微信提供了“天狮新生活(王佳)工资表”显示剩余金额总计39.8万元, 王佳与韩馨莹微信聊天记录也体现39.8字样。
证据:1、吉林省吉林省天狮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居然新生活二标段2#公寓楼、3#公寓楼、5#餐饮楼”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王佳签字确认的欠资表1份;4、杨尔旭签字的“居然世界里总包结算工程量数据”单1份;5、王佳与韩馨莹微信聊天记录1份;6、王佳、衣兵、刘威、赵树坤、王安基、杨显有、云柏坤询问笔录各1份;7、总包单位臧泽周通过微信提供的“天狮新生活(王佳)工资表”1份;8、农民工提供的总包单位“承诺书”1份;9、总包单位臧泽周通过微信提供的支付工资凭证若干;10、总包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1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各1份;12、杨尔旭的股东信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王忠海等4名架子工、赵树坤等10名钢筋工工资合计218000.00元。
你单位应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辽源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地址:龙山区禄寿路128号(市人社局综合楼三楼)。
联系电话:3334348
劳动保障监察员: 姚宝鑫 马丽娜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0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责令改正单位(人)。
原文地址:http://rsj.liaoyuan.gov.cn/xxgk/gg/202512/t20251204_726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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