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逐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叶巧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2883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江西逐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叶巧玲支付2025年7月和八月招生工作拖欠工资差额人民币元(总拖欠工资5228元,已支付833元,差额为5228-833元=4395元)七月份工资3312元、八月份工资1916元。二、以上请求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穷尽送达方式均未果。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本案仲裁法律文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月28日9时30分在本委B20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B204室)开庭审理此案,未按期出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缺席裁决后,请你单位于开庭后的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512/a6e58eb3680941d79a96ca0850c1dbc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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