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诚信参考 违纪必究202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专场招收笔试警示提醒
发布时间:2025-12-25

〖发布日期:2025-12-25 内蒙古人事考试网 管理员〗
诚信参考 违纪必究 ——202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 专场招收笔试警示提醒         人事考试是党和政府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关乎广大应试人员个人职业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为维护考风考纪,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考试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提醒广大应试人员诚信参考,勿触纪律红线!       一、严守法律底线,拒绝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遵规守纪,不抱侥幸心理挑战考试纪律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人事考试的公平正义需要全体应试人员共同维护,一次作弊可能毁掉长期积累的努力与未来发展机遇。让我们携手坚守诚信底线,用真实成绩回馈自我,共建风清气正的考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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