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菲乐豪门业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吴绍亮诉被申请人江西菲乐豪门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6〕第145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3日至2025年11月2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18日的劳动报酬20966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2,416.67元(以月工资8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3日算至2025年11月18日);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入职时间2025年4月13日,离职时间2025年11月26日)。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6年3月3日9时30分在B30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3楼B3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601/f19c468e9c5f4c22b6083c5ce561f99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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