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向河南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6 来源: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了崔玉民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程序进行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需向你公司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初次鉴定结论为9级),已两次向你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升龙又一城写字楼B座566”邮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被退回。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结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司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联系地址:新余市仰天岗东大道623号1212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0-6736831

特此公告。

新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2月4日

原文地址:http://rsj.xinyu.gov.cn/rsj/gggs1/2026-02/04/content_0bbdd20e70554540a415bb0da2ebb6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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