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3-15 来源: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文件精神,我中心在陆续收到张小兰等8人申请先行支付并将对应追偿权让渡给我中心的请求后,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已核定并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现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的有关规定,查明事实如下:

序号

姓名

受伤经过

工伤认定书

编号

发放待遇金额(元)

1

张小兰

于2024年10月10日在永修县马口镇先锋村叶庄路口路段,因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洪人社工伤认字(2024)第1775号

3101.02

2

张璐

于2023年11月22日在南昌县复兴大道东昌南客运站附近路段,因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洪人社工伤认字(2023)第1774号

9248.88

3

沈健

于2025年1月2日在新建区新建大道马兰圩公园路段,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南昌市工伤认字(2025)第225号

27856.57

4

罗英

于2024年9月11日在莲塘大道墨山村路口时,因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洪人社工伤认字(2024)第1527号

5174.3

5

廖佳琪

于2025年4月2日在二七北路铁道口旁时,因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南昌市工伤认字(2025)第536号

1971.91

6

李培琪

于2024年12月10日在航空城大道航空城北区公交站台旁时,因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洪人社工伤认字(2025)第124号

17621.98

7

胡艳梅

于2025年6月9日在艾溪湖北路东箭路口时,因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南昌市工伤认字(2025)第1000号

14517.6

8

范存霖

于2023年8月2日在105国道1901公里400米(醪桥小学)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对方逃逸)

洪人社工伤认字(2024)第1775号

10439.77

经多方调查核实,截至本告知书出具之日,第三人身份信息暂无法确认,但我中心仍依法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现告知如下:

1、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掌握该事故第三人的身份信息、下落线索或相关财产线索,请及时向我中心提供。

2、若后续查明第三人身份,我中心将依法启动追偿程序,要求第三人偿还全部先行支付款项。

如你单位/个人知晓相关线索,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人: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791-86709716

联系地址: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369号1003室)

因我中心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依法追偿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6年3月12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603/95c7a9d4bd1a4a8fb8318ff19fc3ad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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