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文件精神,我中心在陆续收到张小兰等8人申请先行支付并将对应追偿权让渡给我中心的请求后,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已核定并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现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的有关规定,查明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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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受伤经过 |
工伤认定书 编号 |
发放待遇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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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小兰 |
于2024年10月10日在永修县马口镇先锋村叶庄路口路段,因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
洪人社工伤认字(2024)第1775号 |
31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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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璐 |
于2023年11月22日在南昌县复兴大道东昌南客运站附近路段,因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
洪人社工伤认字(2023)第1774号 |
924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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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沈健 |
于2025年1月2日在新建区新建大道马兰圩公园路段,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
南昌市工伤认字(2025)第225号 |
278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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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罗英 |
于2024年9月11日在莲塘大道墨山村路口时,因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
洪人社工伤认字(2024)第1527号 |
5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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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廖佳琪 |
于2025年4月2日在二七北路铁道口旁时,因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
南昌市工伤认字(2025)第536号 |
197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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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李培琪 |
于2024年12月10日在航空城大道航空城北区公交站台旁时,因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
洪人社工伤认字(2025)第124号 |
1762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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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胡艳梅 |
于2025年6月9日在艾溪湖北路东箭路口时,因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 |
南昌市工伤认字(2025)第1000号 |
145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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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范存霖 |
于2023年8月2日在105国道1901公里400米(醪桥小学)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对方逃逸) |
洪人社工伤认字(2024)第1775号 |
10439.77 |
经多方调查核实,截至本告知书出具之日,第三人身份信息暂无法确认,但我中心仍依法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现告知如下:
1、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掌握该事故第三人的身份信息、下落线索或相关财产线索,请及时向我中心提供。
2、若后续查明第三人身份,我中心将依法启动追偿程序,要求第三人偿还全部先行支付款项。
如你单位/个人知晓相关线索,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人: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791-86709716
联系地址: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369号1003室)
因我中心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依法追偿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6年3月12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603/95c7a9d4bd1a4a8fb8318ff19fc3ad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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