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波:
本中心于2025年11月26日向你寄送了《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但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应承担的杨静(身份证号:320102********4629)的工伤医疗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中心已于2026年2月12日依申请先行支付了该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共计8057.35元(大写:捌仟零伍拾柒元叁角伍分)。
本中心于2026年3月4日按(2024)苏0104民初7554号判决书、(2025)苏0104执2484号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向你邮寄《责令限期偿还通知书》,因你方拒收该邮件于2026年3月9日被邮政部门退回。现以公告的形式向你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工伤医疗费支付至下列指定的社保基金账户。
银行账号:01530121050000056(行号:313301008532)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百子亭支行
附言: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审核科
电话:025-84713457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708室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6日
原文地址:https://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603/t20260317_5806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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