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华建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赵有富工伤资格认定一案,按照法律规定现在需要向你单位送达《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工地项目无人,邮寄送达拒收,我局无法采取以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将《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604010040)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604010040)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7日
附件
编号:202604010040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赵有富
职工姓名:赵有富 性别:男 年龄:55岁
身份证号:220124******6836
用人单位:吉林省科华建筑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种岗位:保温工
事故时间:2025年10月18日
诊断时间:2025年10月28日
事故地点:辽源市龙山区山水一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工地2号楼八层阳台
工伤部位及程度:右侧第7.8.9肋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双侧胸腔积液。
2026年1月12日受理赵有富的工伤认定申请,2026年1月17日我局向用人单位吉林省科华建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在举证期限内用人单位未提交任何举证材料。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5年9月初,赵有富通过吉林省科华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春风介绍,前往吉林省科华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辽源市龙山区山水一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担任内外墙保温工作。2025年10月18日16时左右,赵有富在辽源市龙山区山水一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工地2号楼八层阳台做内保温施工时,不慎从跳板上摔落。造成胸部受伤。受伤后由工地工长谢理明与工友王卓、陈伟将其送往辽源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诊断为:右侧第7.8.9肋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双侧胸腔积液。
赵有富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4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原文地址:http://rsj.liaoyuan.gov.cn/xxgk/gg/202603/t20260317_733309.html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袋鼠考试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来源未注明“袋鼠考试网”的文章均为转载,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dsks@foxmail.com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