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申请已经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8日以渝府地〔2026〕179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隘口镇隘口居委街上组集体土地0.0431公顷,其中:耕地0.0381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以上共计征收集体土地0.0431公顷。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城镇规划建设(隘口水厂)。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征地事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责令交出土地。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cqxs.gov.cn/zwgk_207/zfxxgkml/zcwj_176365/qtwj/202603/t20260331_15579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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