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孝雨(身份证号码:342625********1194):
2026年1月30日,工伤人员侯静(身份证号:320107********5023)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我中心按(2025)苏0113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2025)苏0113执5815号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向你邮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该邮件被邮政部门退回后我中心以公告的形式向你送达。鉴于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中心依申请于2026年3月19日先行支付该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共计20594.17元(大写:贰万零伍佰玖拾肆元壹角柒分)。
2026年4月2日,我中心按上述地址向你邮寄《责令限期偿还通知书》,该邮件于2026年4月15日被邮政部门退回。现以公告的形式向你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工伤医疗费支付至下列指定的社保基金账户。
账户名称: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01530121050000056(行号:313301008532)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百子亭支行
附言: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审核科
电话:025-84713457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708室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7日
原文地址:https://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604/t20260428_5831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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