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梅岭燃气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邱文斌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6〕第263号)。案件处理过程中,你单位在我委公告相关仲裁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委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2026年4月10日,本委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向你单位邮寄本案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以拒收邮件方式躲避、规避送达,导致文书未能有效送达,本委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该仲裁裁决书进行公告送达。
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邱文斌与被申请人南昌市梅岭燃气有限公司2025年6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南昌市梅岭燃气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邱文斌支付医疗费42157.54元。
三、被申请人南昌市梅岭燃气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邱文斌支付康复医疗费为63000元。
四、被申请人南昌市梅岭燃气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邱文斌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200元。
五、被申请人南昌市梅岭燃气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邱文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090.62元。
六、被申请人南昌市梅岭燃气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邱文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090.62元。
七、被申请人南昌市梅岭燃气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邱文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743.46元。
八、被申请人南昌市梅岭燃气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邱文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8264.2元。
九、驳回申请人邱文斌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605/f43d6f869db7470c8299a76e7e43e8c3.shtml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袋鼠考试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来源未注明“袋鼠考试网”的文章均为转载,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dsks@foxmail.com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