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
刘桂碧:
你个人在秀山县中和街道锦绣府3—1—2—2的新建违法建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渝秀山城违建责停决字〔2025〕448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于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因你逾期未自行消除,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责成中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原文地址:http://www.cqxs.gov.cn/zwgk_207/zfxxgkml/zcwj_176365/qtwj/202605/t20260508_15658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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