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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郑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6〕第1254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2月26日入职体检费用合计377.76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申请人工资中违法扣除的2026年3月工资合计1005.05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4月4日至2026年4月22日期间工资合计3066.67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4日至4月22日工作日延时加班费合计356.94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4日至4月22日休息日加班费合计185.08元;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4600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6年8月20日14时00分在本委B20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B2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1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606/34264bde9fee41cd876d3051abffc2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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