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硕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王江辉诉被申请人江西硕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6〕第1856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785元(30249÷365天×40%×住院天数84天)、住院期间护理费15716元(97555÷365天×70%×住院天数84天);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720元(本人工资11520元×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6720元(11520元×1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9760元(11520元×13个月);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9120元(11520元×6个月)。(以上费用共计490821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6年9月29日9时30分在B30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3楼B3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608/d9560f0706c344ccae0f63bdbcb86cf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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