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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方毛祥(居民身份号码:341224********823X),于2015年4月27日诊断为职业病,2015年7月10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宁人社工认字〔2015〕3168号)。本中心于2026年8月6日收到该职工本人书面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2026年8月12日本中心依据(2015)鼓民初字第7972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0106执2993号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该邮件于8月13日因邮政部门无法联系你单位被退回,现依法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七条等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支付凭证报送本中心。
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或拒不支付的,本中心将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待遇,同时依法取得向你单位追偿该待遇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申报科
联系电话:025-847134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714室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9日
原文地址:https://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608/t20260819_5896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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