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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万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6〕第1943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6年3月31日至2026年5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6年5月工资1448.2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39元(1.35×4000=5839元,未签劳动合同第一个月免签主张1个月零10天)(2026年4月18日-2026年5月30日)。以上款项合计7287.2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穷尽送达方式均未果。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本案仲裁法律文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0月13日9时30分在本委B20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B204室)开庭审理此案,未按期出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缺席裁决后,请你单位于开庭后的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608/aaef56376beb4be99d6b0c9c12b576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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