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文件精神,我中心在陆续收到陶花英等3人申请先行支付并将对应追偿权让渡给我中心的请求后,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已核定并拟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的有关规定,查明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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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受伤经过 |
工伤认定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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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陶花英 |
2026年3月19日17时6分许,陶花英从单位骑电动自行车返回住所下班途中,途经黄渡村提顶公路白马寺路段时,发生本人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
南昌市工伤认字(2026)第3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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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奚勇 |
2025年7月20日6时50分许,奚勇从住所骑二轮电动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经过南昌县金沙大道与迎富大道路口时,发生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
南昌市工伤认字(2025)第1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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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郑春红 |
2025年6月11日8时20分许,郑春红从住所骑电动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途经南昌县金沙大道非机动车道内时,发生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
南昌市工伤认字(2025)第1060号 |
经多方调查核实,截至本告知书出具之日,第三人身份信息暂无法确认,但我中心仍依法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现告知如下:
1、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掌握该事故第三人的身份信息、下落线索或相关财产线索,请及时向我中心提供。
2、若后续查明第三人身份,我中心将依法启动追偿程序,要求第三人偿还全部先行支付款项。
如你单位/个人知晓相关线索,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人: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791-86709716
联系地址: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369号1003室)
因我中心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依法追偿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6年8月14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608/daea0d5140a24dc2b33b4d37f44697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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