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言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黄翔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6〕第931号),并依法开庭审理作出裁决。
2026年8月4日,本委通过仲裁专递向你单位邮寄本案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以搬离原住所地方式躲避、规避送达,导致文书未能有效送达,本委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该仲裁裁决书进行公告送达。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江西言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黄翔支付2025年12月1日至12月13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891.95元。
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609/dfc96da02ded4ddbb60d12f96f1a0c0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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