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开区炬源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熊丹丹诉被申请人南昌经开区炬源商贸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6〕第2351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以及2026年2月至2026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一段劳动关系期间(2025年8月10日至2025年11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以及第二段劳动关系期间(2026年3月-2026年5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000元,合计28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第一段劳动关系期间(2025年10月)工资1000元以及第二段劳动关系期间(2026年2月1日至5月工资)16000元,4000元/月,合计17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二段劳动关系长期拖欠工资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6年11月4日9时30分在B30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3楼B3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609/288c268ac8124066b2d18a40ac7dbbc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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