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静安区)公开招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25 来源: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相关条款规定,现将上海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静安区)公开招聘考试中已认定的违纪违规考生信息和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认可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意见。联系电话:021-56471891。对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陈述申辩期满,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经复核无误的,将按照考生在考试报名时登记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因通讯地址信息变更、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送达的,本公告视为送达。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0日          

 

违纪违规信息及处理意见

序号

准考证号

考试日期

考试科目

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

01

20404341227

3.25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号
第六条第一款

02

20404380230

3.25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社部令第35号
第六条第五款

 



原文地址:http://www.rsj.sh.gov.cn/xxzsp/ksy/wjcl/202304/t20230410_13115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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