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缘特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蔡九文诉被申请人浙江缘特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1426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份、9月份、10 月份、11月工资、4个月工资费用合计32000元.(2023年8月工资8000元、9月份工资8000元、10月份工资8000元,11月份8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份、9月份、10月份业务开展人数提成等。8月16人*40合计640元,9月28人*30合计840元,10月份13人*20补贴260元,费用合计1740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合计8000元(2023.6-2.23.12)。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5年9月2日9时30分在B30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3楼B3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507/2378c7603e0a43248f30507cf7eedde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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