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祥云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胡益健、梁锦、冯唐霞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1474-1476号)。案件处理过程中,你单位在本委公告送达相关仲裁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委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2025年9月11日,本委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向你单位邮寄本案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以拒接电话、搬离原住所地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导致文书未能有效送达,本委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该仲裁裁决书进行公告送达。
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江西华祥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益健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的工资44000元;二、被申请人江西华祥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益健支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4日的工资2200元;三、被申请人江西华祥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益健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43000元。
一、被申请人江西华祥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梁锦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的工资16000元;二、被申请人江西华祥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梁锦支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4日的工资800元;三、被申请人江西华祥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梁锦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6000元。
一、被申请人江西华祥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冯唐霞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的工资13000元;二、被申请人江西华祥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冯唐霞支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4日的工资650元;三、被申请人江西华祥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冯唐霞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275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510/322fd66037d54f909586f6115f6b58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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