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整体效能,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统一的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经办职能移交的统一工作部署和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自治区区本级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职能由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划转至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自移交之日起,失业保险金申领、领金人员代缴医保(生育)、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企业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等失业保险各项业务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受理。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891-6845791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月4日
原文地址:http://hrss.xizang.gov.cn/xwzx/tzgg/202601/t20260104_517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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