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拖欠王俊林等55名农民工工资一案,按照法律规定现在需要向你单位送达《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因办公场所无人办公,邮寄送达无人签收,我局无法采取以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将《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辽人社监令字〔2026〕第09-2号)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辽人社监令字〔2026〕第09-2号
特此公告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4日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辽人社监令字〔2026〕第09-2号
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无故拖欠王俊林等55名农民工工资2932780.00元。
证据:1.用人单位天眼查工商信息;2.欠农民工工资汇总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王俊林等55名农民工工资2932780.00元。
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辽源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地址:龙山区禄寿路128号(市人社局综合楼)。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3日
原文地址:http://rsj.liaoyuan.gov.cn/xxgk/gg/202603/t20260304_732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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