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狮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承建的“居然新生活二标段2#公寓楼、3#公寓楼、5#餐饮楼”工程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一案,按照法律规定现在需要向你单位送达《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因办公场所无人办公,邮寄送达无人签收,我局无法采取以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将《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辽人社监保理字〔2026〕第003号)、《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辽人社监保罚字〔2026〕第003号)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辽人社监保理催字〔2026〕第003号);
2、《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辽人社监保罚催字〔2026〕第003号)。
特此公告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4日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
辽人社监保理催字〔2026〕第003号
吉林省天狮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承建的“居然新生活二标段2#公寓楼、3#公寓楼、5#餐饮楼”工程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一案,已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辽人社监保理字〔2025〕第005号)决定。于2025年8月25日送达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辽人社监保理字〔2025〕第005号)决定履行其义务。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龙山区禄寿路128号(人社局综合楼)
联系电话:3334315
劳动保障监察员:任翠萍 王林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6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催告单位(人)。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辽人社监保罚催字〔2026〕第003号
吉林省天狮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承建的“居然新生活二标段2#公寓楼、3#公寓楼、5#餐饮楼”工程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一案,已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人社监保罚字〔2025〕第005号)决定。于2025年8月25日送达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人社监保罚字〔2025〕第005号)决定履行其义务。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龙山区禄寿路128号(人社局综合楼)
联系电话:3334315
劳动保障监察员:任翠萍 王林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6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催告单位
原文地址:http://rsj.liaoyuan.gov.cn/xxgk/gg/202603/t20260304_732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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