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书送达公告(吉林省天狮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3-04 来源: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省天狮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承建的“居然新生活二标段2#公寓楼、3#公寓楼、5#餐饮楼”工程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一案,按照法律规定现在需要向你单位送达《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因办公场所无人办公,邮寄送达无人签收,我局无法采取以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将《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辽人社监保理字〔2026〕第003号)、《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辽人社监保罚字〔2026〕第003号)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辽人社监保理催字〔2026〕第003号);

  2、《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辽人社监保罚催字〔2026〕第003号)。

  特此公告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4日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

  辽人社监保理催字〔2026〕第003号

吉林省天狮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承建的“居然新生活二标段2#公寓楼、3#公寓楼、5#餐饮楼”工程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一案,已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辽人社监保理字〔2025〕第005号)决定。于2025年8月25日送达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辽人社监保理字〔2025〕第005号)决定履行其义务。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龙山区禄寿路128号(人社局综合楼)

  联系电话:3334315

  劳动保障监察员:任翠萍   王林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6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催告单位(人)。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辽人社监保罚催字〔2026〕第003号

吉林省天狮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承建的“居然新生活二标段2#公寓楼、3#公寓楼、5#餐饮楼”工程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一案,已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人社监保罚字〔2025〕第005号)决定。于2025年8月25日送达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人社监保罚字〔2025〕第005号)决定履行其义务。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龙山区禄寿路128号(人社局综合楼)

  联系电话:3334315

  劳动保障监察员:任翠萍  王林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6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催告单位

原文地址:http://rsj.liaoyuan.gov.cn/xxgk/gg/202603/t20260304_732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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