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明高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冯玲玲诉被申请人南昌明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6〕第925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3月5日期间工资5978.23元(4860.8元+4860.8元/月÷21.75×5);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22日至1月29日期间待岗工资1340.91元(4860.8元/月÷21.75×6);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5年9月期间的高温津贴2400元(200元×4月×3);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天和2026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4469.7元(4860.8元/月÷21.75×10×200%);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582.4元(4860.8元/月×3);(2023年3月6日-2026年3月5日)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少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待遇12096元(2016元/月×6)。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6年6月30日9时30分在B20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二楼B2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604/ce3d27058f56486da76ae0f8c9167f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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