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健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提升争议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能力,结合我区民营企业发展实际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定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指引手册》(以下简称《指引手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民营企业调解委员会是基层劳动争议化解的前沿阵地。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民营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完善基层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统筹人社、工会、工商联三方力量,压实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切实推动调解工作提质增效。
二、强化规范建设,提升工作质效
各地要以《指引手册》为遵循,指导辖区内民营企业按照“有人员、有场所、有印章、有经费、有台账”的“五有”标准,规范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要重点推动劳动争议频发的民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平台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实现调解组织广泛覆盖;要加强调解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政策解读、沟通协调和争议化解能力,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三、深化源头治理,推动成果转化
各地要充分发挥《指引手册》的指引作用,将调解工作融入企业用工管理全过程,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要建立健全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机制,畅通争议化解渠道,力争将多数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劳资双方维权成本,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可将《指引手册》印制成册,通过企业走访、政策宣讲、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向民营企业和劳动者广泛宣传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流程规范和优势特点,引导企业主动建立调解委员会、劳动者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营造“企业支持调解、职工信任调解、社会认可调解”的良好氛围。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
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2026年5月22日
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建设指引手册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
2026年 5月
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建设指引手册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要求,规范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建设,畅通劳动争议化解渠道,降低民营企业用工风险,维护民营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民营企业用工实际,特制定本指引手册。
二、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各类民营企业,含私营企业、民营控股企业、和民营属性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三、调解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一、设立要求
(一)大中型民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民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二)小微型民营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二、调解组织名称及标识规范
(一)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分支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
(二)调解标识(式样见附件3、电子版可在“西藏阳光仲裁”微信公众号下载使用)主要用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铭牌、标牌、印制宣传册等,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应有调解标识。要严格规范使用调解标识,不得更改调解标识图形、文字及颜色,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调解标识,不得随意丢弃调解标识。
三、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流程
设立企业调解委员会需遵循“申请筹备—人员推选—备案登记”几个步骤,流程简洁可操作,具体如下:
(一)申请筹备(3-5个工作日)
1.发起主体:企业管理层牵头,联合企业工会(无工会的由职工代表)发起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筹备负责人及筹备小组成员(建议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行政部门、职工代表组成)。
2.筹备工作:筹备小组负责梳理企业用工现状、排查潜在劳动争议风险,制定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确定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经费来源。
(二)人员推选(5-10个工作日)
1.组成要求: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2.代表产生:
劳动者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无工会的,由全体劳动者民主推举产生(需经全体劳动者过半数同意),代表需熟悉企业用工情况、了解劳动法律法规,能够真实反映劳动者诉求。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一般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行政部门负责人或法务人员担任,需熟悉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用工管理流程。
3.主任推选: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负责主持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调解会议、审批调解文书等。未成立工会的企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确定主任。
4.调解员聘任: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员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优先聘任。
(三)备案登记(5个工作日内)
1.备案材料:企业完成调解委员会人员推选后,需准备以下材料,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可在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办公场所证明(如办公地点照片、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2.备案流程:将上述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备案并出具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完善,补充后及时备案。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后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可开展调解工作。
四、工作保障
(一)经费保障:企业应当足额保障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培训费用等,确保调解工作正常开展。有条件的企业,可参照《关于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的通知》 中的案外调解补助标准发放调解员办案补助。
(二)场地保障: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室,门前悬挂牌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调解员信息等制度上墙,营造良好的调解环境。
(三)人员保障: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员开展工作,合理安排调解员工作时间,不得因参与调解工作而克扣调解员工资、奖金或给予其他不公正待遇;调解员因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应当予以保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一、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劳动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劳动纠纷;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劝导,督促其履行协议义务;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组织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调解员专业能力;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前排查用工风险;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如薪酬调整、考勤制度修订、裁员方案等),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因方案不合理引发劳动争议;
(七)协助本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定期排查企业用工隐患,及时化解潜在矛盾;
(八)接受劳动者诉求反馈,及时向企业转达劳动者合理诉求,并反馈处理情况;
(九)配合管辖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及时上报劳动争议调解情况。
二、调解员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潜在劳动争议隐患;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负责具体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耐心开展说服疏导;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及时向调解委员会反馈协议履行情况;
(四)参加调解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技巧,提升专业能力;
(五)严格遵守调解纪律,保守调解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六)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具体操作流程
劳动争议调解,遵循“申请—受理—调解—达成协议/终止调解”的流程,每一步均有明确操作要求,确保高效、规范。
一、申请调解
(一)申请主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企业或劳动者)均可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二)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注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清单等,签名(或盖章)后提交调解委员会。
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当事人基本信息、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联系方式等,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调解
(一)受理审查: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为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劳动者;
2.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书面申请需核对材料完整性,口头申请需核对记录完整性);
4.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二)受理结果:符合受理条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参加庭审通知书》,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及调解员。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如不属于本企业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等),做好记录,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合法维权途径(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补充后及时受理。
三、开展调解
(一)调解准备:调解员接到指派后,查阅申请材料,了解争议事实,梳理争议焦点;必要时,可向企业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收集证据。
(二)调解方式: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可以采取面对面调解、电话调解、线上调解等方式,灵活高效开展工作。
(三)调解流程:
1.调解员宣布调解纪律,明确调解原则,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如陈述权、举证权、撤回申请权等);
2.申请人陈述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交相关证据;
3.被申请人陈述意见,提交相关证据;
4.调解员针对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协商解决方案;
5.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调解员适时介入引导,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6.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做好调解笔录,记录双方当事人陈述、协商过程及达成的一致意见,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确认。
(四)调解时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四、达成协议或终止调解
(一)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经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笔录,生成《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调解请求、调解过程与结果、协议内容(如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等)、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存入调解卷宗。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管辖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
(二)终止调解
调解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拒绝继续调解,或者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委员会终止调解。
有以上情况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终止调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合法维权途径。
第五章 调解卷宗管理
一、卷宗管理要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卷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一案一卷、分类存放、规范有序,卷宗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自调解结束之日起计算),便于后续查询、监督和备查。
二、卷宗包含内容
(一)劳动争议调解案件的卷宗,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1.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记录;
2.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
4.调解笔录;
5.调解协议书(达成协议的)/终止调解通知书(调解不成功的);
6.协议履行情况记录(如有)。
三、卷宗查阅、复印规定
(一)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印自身相关的调解卷宗,需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证件,经调解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印(需加盖调解委员会公章)。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调解卷宗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调解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印。
(三)卷宗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卷宗内容,不得私自出借、涂改、损毁,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调解员管理与培训
一、调解员聘任与管理
(一)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员名册,包括调解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聘期、培训情况、调解案件数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管辖地调解仲裁机构报备。
(二)调解员聘期届满,经调解委员会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由调解委员会及时调整。
(三)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予以解聘:
1.违反调解纪律,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2.偏袒一方当事人,影响调解公正的;
3.无故不履行调解职责,或者多次缺席调解工作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5.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调解员的;
6.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二、调解员行为规范
调解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二)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三)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双方当事人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三、调解员培训
(一)培训内容:重点培训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调解技巧、沟通能力、卷宗管理等内容。
(二)培训方式:可以采取线下集中培训、线上学习、案例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也可以组织调解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专业培训。
(三)培训记录:调解委员会做好调解员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等信息,存入调解员个人档案,作为调解员考核、续聘的重要依据。
四、调解员证发放范围
我区境内各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聘任的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调解员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调解员。
五、调解员证申领发放程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调解员证,由各地市统一申领,免费发放。
地市、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资格审核、调解员证核发、注销等工作,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
调解员应填写《劳动争议调解员证申领审核表》,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六、调解员证管理
调解员应当一人一证,并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损毁,遗失的应及时补办,解聘时退还发证机关。
第七章 监督与指导
一、内部监督
企业应当加强对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内部监督,定期检查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督促调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开展调解工作;企业调解委员会要听取职工对本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
二、外部监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检查辖区内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对不规范的企业调解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予以表彰和推广。
(二)工会组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指导调解委员会规范开展调解工作,对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互利共赢。
(三)工商联组织支持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行业组织优势,加强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规范引导,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
一、企业法律责任
企业未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者企业调解委员会不履行调解职责,导致劳动争议激化、频发,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 劳动用工风险提示函》,督促指导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调解员法律责任
调解员违反调解纪律,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偏袒一方当事人、影响调解公正的,由企业调解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风险提示
企业应当重视调解委员会建设,主动排查用工风险,及时化解劳动争议,避免因劳动争议引发仲裁、诉讼,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和声誉损失。
调解协议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避免因调解不当导致矛盾激化。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不得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本手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 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 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本)
3. 调解组织标识式样
4.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范本)
5. 授权委托书(范本)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7. 受理通知书及存根(范本)
8. 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存根(范本)
9. 参加调解通知书及存根(范本)
10. 参加调解邀请函(范本)
11. 调解笔录(范本)
12.调解协议书(范本)
13.终止调解通知书(范本)
14.送达回证
15.劳动用工风险提示函(范本)
16.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申领审核表
17.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换发、补发申请表
附件1
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20××第×号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实际经营地址: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 私营企业 £ 民营控股企业 £ 民营属性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其他______
职工人数: 人
调解委员会基本信息
调解委员会名称:(格式:XX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办公地址 (与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一致的可填写“同上”)
联系电话 :
办公设备配备情况 £桌椅 £电脑 £打印机 £档案柜 £其他______
经费来源 £企业自筹 £其他______
调解委员会成员信息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企业内 职务 | 联系电话 | 产生方式 (推选/指定) | 聘请时间 | 备注 (是否为主任) |
原文地址:http://hrss.xizang.gov.cn/xwzx/tzgg/202605/t20260528_542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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