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辰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曾邹生诉被申请人江西辰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6〕第1317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10月1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资人民币14579.64元(2024.3.25至2024.10.14期间);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233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055元(7055×1,2024.3.25至2024.10.14期间)。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6年7月31日9时30分在B20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二楼B2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文地址:http://rsj.nc.gov.cn/ncsrsj/tzgg/202606/a64aaee8d9df4986a0094b609ddc8a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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