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励志鸣汽配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秦锦芝(公民身份号码:341122********2424),于2023年10年6日发生工伤事故,2024年1月3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苏0113工认〔2024〕31号)。本中心于2026年5月20日收到该职工(☑本人 □家属)书面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2026年5月25日本中心依据宁栖劳人仲案字〔2025〕第369号仲裁裁决书、(2025)苏0113执63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该邮件因你单位拒收于5月27日被邮政部门退回,现依法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七条等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支付凭证报送本中心。
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或拒不支付的,本中心将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待遇,同时依法取得向你单位追偿该待遇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申报科
联系电话:025-847134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714室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日
原文地址:https://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606/t20260602_5850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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